日期:2021-04-16 09: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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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保险中介公司发布了一则涉及诉讼的公告,内容如下:
根据民事起诉状内容如下:2020 年 2 月 25 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某保险中介公司寿险业务经营责任书》,被告授权原告某某及其发展的保险个人代理人团队在被告可以经营保险业务的省份合规开展寿险业务,经营期限为3 年,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保证金为 200 万元;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对费用及保证金不足的部分承担担保义务。
上述责任书签订后,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代某某向被告支付了200 万元保证金,被告出具了收据。2020 年 6 月 28 日,两原告向被告发送了《某保险中介公司寿险业务经营责任书》之终止通知函,明确告知基于现行监管要求及公司战略调整等原因终止责任书的履行。后又向被告发送了《催款函》,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能返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某保险中介公司寿险业务经营责任书》已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终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返还保证金 200万元;并以 200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自 2020 年 7 月 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1 月 14 日,逾期利息为 194000 元。
早在2008年,保监会就发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122号)的通知,对分支机构中采取加盟制、挂靠制或者承包制的,每家扣4分。
而在2019年11月,北京银保监局印发专项文件,对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异化,如以“加盟”、“承包”等方式大规模开设分支机构,以线上注册等方式大量招募从业人员,管控能力缺失,伴生出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矛盾纠纷明文进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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