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与文无关
彭某与中国某保险公司再审保险纠纷一案,免责部分约定:“因先天性心脏病身故”。同时重大疾病又约定了:“心脏病(心肌梗塞)”。保修期内,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心功能Ⅰ级。
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处理,理由为疾病属于免责范围。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来看,保险人就免责条款作出了提示,但提示内容不明确,容易使人产生模糊认识,即首先在合同释义中将保险范围约定为“心脏病(心肌梗塞)”,而在合同的注释中将“心脏病(心肌梗塞)”限定为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即仅指心肌梗塞。如果中国某保险公司在条款中约定的心脏病本意仅限于心肌梗塞,那么就应该直接将保险范围表述为心肌梗塞。
中国某保险公司把“心脏病(心肌梗塞)”与心肌梗塞等同起来,模糊了二者的认识,容易让投保人产生歧意。
对于“心脏病(心肌梗塞)”应理解为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不应理解为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因此,中国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支付宝转账赞助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转账赞助
微信扫一扫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