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越权行为类
越权行为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包括未经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和客户授权以及在授权终止后、 仍然实施的行为。
(一) 超越客户授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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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未经客户授权或超越授权, 代替或指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抄录保险风险提示语,或签署投保单、保险合同回执以及其他需要由投(被)保险人亲笔签署的文件; -
b) 未经客户授权或超越授权,代为办理保全、退保、理赔、满期给付、红利领取、保单借款等手续; -
c) 与客户串通或者放任客户代体检,安排他人顶替客户体检。
(二)超越机构授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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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个人名义或冒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名义,与其他个人、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产品代理协议、经济或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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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经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授权许可, 采取任何形式私自设立代理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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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人员身份或冒用第三方机构及员工名义,违规销售非保险类金融产品或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包括利用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经营场所开展上述活动,利用自身职务开展上述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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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擅自以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信誉或以其他方式做担保,致使第三人追究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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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超越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授权或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授权终止后,未经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重新授权,以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名义订立合同或办理相关事项,使客户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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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或者销售非法境外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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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未经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授权许可,擅自以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名义招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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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未经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授权许可, 销售其他公司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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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超出执业登记中列明的业务范围、执行区域等开展保险销售。
第二类、不当销售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采取欺骗、诱导、隐瞒等方式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并造成客户、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受损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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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夸大保险责任或者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 -
b) 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银行存款、国债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类比,或套用“本金”、 “利息”、 “存款”等概念; -
c) 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
d) 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限售为由进行宣传炒作销售,利用已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
e) 将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或者金融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
f) 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
g) 未经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授权, 违规制作宣传材料; -
h) 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而终止原有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合法权益; -
i) 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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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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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 -
b) 隐瞒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
c) 隐瞒保险合同犹豫期、观察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该期间内享有的权利; -
d) 隐瞒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
e) 与客户串通隐瞒保险标的实际风险状况,或明知客户隐瞒保险标的实际风险状况及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事实而不制止且不告知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
f) 唆使或协助或纵容客户隐瞒年龄、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 -
g) 隐瞒其他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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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利用业务便利,在保险销售活动中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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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通过编造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等手段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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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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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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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故意不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及整改、对视听资料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等违反保险监管机构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相关规定的行为; -
b) 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隐匿保险单证,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c) 伪造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和客户的公章、印鉴; -
d) 伪造客户信息; -
e) 伪造或修改客户体检报告; -
f) 伪造、变造、转让执业证书。 (五)同业销售不当竞争行为 在执业过程中,通过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产品、利用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的处罚决定等形式攻击同业进行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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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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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严重干扰、报复投诉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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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利用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进行人员招募及行业流动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输出、获取不当利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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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发布虚假招募信息,对保险销售工作内容与委托报酬等进行不实包装与夸大宣传,误导被招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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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招募活动中,冒用公司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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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通过攻击或诋毁其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等方式, 怂恿、诱导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脱离其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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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签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伪造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保证人信息, 隐瞒个人金融违法犯罪记录, 代替他人签署保险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 未经他人授权代替办理解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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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按法律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擅自脱离所属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且未按要求归还所领取的保险单证、公物及所欠款项。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恶意作假、套取利益等行为。
(一)经营活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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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伪造出勤、参与培训或会议等信息,套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相关奖励或经费等虚假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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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唆使投保人当年或次年退保或停止续交,进行保费套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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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利用职务便利,在客户服务和日常经营活动中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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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进行虚假招募,套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相关奖励等欺诈行为。
(二)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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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泄露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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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倒卖客户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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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盗取或恶意毁坏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重要数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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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唆使、伙同客户成群结队冲击、围堵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职场或其他公共场所,严重影响公共秩序 。
第五类、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类
“代理退保” 活动是指个人或团体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由,采取恶意投诉举报或者组织、指使、教唆、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主要包括: -
a) 将客户信息提供给职业化第三方从事“代理退保”; -
b) 以“全额退保”、“代理退保维权” 等为幌子误导客户,怂恿客户退保并从中获取利益等; -
c) 参与、教唆、指使、诱导客户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恶意投诉、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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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有与履行职务相关罪名的行为; -
b) 在执业过程中,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保险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c) 违反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或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受到处罚, 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作为执业失信行为进行报送的行为。
《指引》指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管理负有主体责任 。针对已离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职期间的执业失信行为,由原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执业失信行为进行审定 。保险销售人员如有执业失信行为,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将报送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来源:中保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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