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保险黑产!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或被认定为执业失信行为

日期:2021-09-17 09:48:54 作者: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此前,有不法分子通过社交平台、网购平台等形式,向保险消费者宣传“全额退保”等虚假信息,打着“专业维权”的名义,煽动保险客户委托其代理退保事宜。然而,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或将被认定为执业失信行为,并被记录存档,用于行业内共享。

9月16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编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下称《指引》),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指引》基本涵盖了销售人员执业过程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并对部分存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了删减与完善,同时近两年因“全额代理退保”等保险黑产频发,特别增设了“代理退保”类别。

执业失信行为包括六大类

所谓执业失信行为,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根据执业失信行为对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带来损失,或对行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可分为六大类:

越权行为类。保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包括未经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和客户授权以及在授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行为。

不当销售类。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采取欺骗、诱导、隐瞒等方式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并造成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受损等行为。

不当人员招募类。保险代理人在进行人员招募及行业流动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输出、获取不当利益等行为。

不当经营活动类。保险代理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恶意作假、套取利益等行为。

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类。

其他类。包括在执业过程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保险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违反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或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受到处罚,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作为执业失信行为进行报送的行为。

特别增设“代理退保”类别

值得一提的是,近两年因“全额代理退保”等保险黑产频发,《指引》特别增设了“代理退保”类别。

“代理退保”活动是指个人或团体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由,采取恶意投诉举报或者组织、指使、教唆、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将客户信息提供给职业化第三方从事“代理退保”;

以“全额退保”、“代理退保维权”等为幌子误导客户,怂恿客户退保并从中获取利益等;

参与、教唆、指使、诱导客户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恶意投诉、诬告等。

根据上市险企披露的半年报数据,上半年,平安人寿、中国人寿、太保寿险、新华保险、人保寿险5家上市寿险公司退保金额合计超800亿元。除人保寿险退保金额同比下降,其他4家公司退保金额同比全部上涨。对于退保金额保持高位的原因,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除了有“长险短做”等因素外,非正常退保对险企整体退保率的影响也较大。

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当前“代理退保”已形成通过恶意投诉实现“退保理财”“退旧换新”、收取高额手续费牟利的一条产业链,并正从传统寿险、健康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延伸到车险领域。

“代理退保”组织及人员模仿直销模式,通过加盟代理、中介合作、招收学员等形式,广泛发展下线代理,并开展所谓的“保单维权说明会”“专业培训会”,形成线下逐层获益、线上网课收费的获利模式。

执业失信行为认定应正确、充分

《指引》提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实施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时,依据应正确、充分,不得没有依据而实施执业失信行为认定。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人诚信管理制度,对执业失信行为实施事前警示教育、事中自查自纠、事后认定、处理以及执业失信行为信息的报送等。

那么,如何识别执业失信行为?《指引》给出了两种方法:

一是线索来源。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自查发现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受理的实名投诉、举报,或者匿名投诉、举报且线索清晰的;保险监管机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检查及巡查发现的,或者政府部门、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收到并转办至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其他来源。

二是立案调查。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收到涉及本机构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的线索后,由本单位内部执业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进行识别,若确属涉嫌执业失信行为线索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启动调查取证。

还可以通过“要求有关机构或个人提供相关材料;现场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查阅、复制提取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材料;其他合法调查方式”等五种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试点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

此外,《指引》还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执业失信行为记录的管理及应用做出了详细规范:

一是应事先以聘用合同、管理守则、诚信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告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如有执业失信行为,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将报送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二是应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信息档案,其内容包括不限于执业失信行为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执业证号码、执业失信行为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审定结果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

三是应准确、及时、完整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报送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其内容包括不限于执业失信行为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执业证号码、执业失信行为基本事实、处理决定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并对其报送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同时,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管理机制。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查询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是其个人诚信执业信息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将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有效运用到保险代理人管理和诚信评价中。

《指引》还特别指出,建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以本文件为基础要求,规范保险销售人员执业失信行为管理,将执业失信行为记录作为其个人诚信执业信息的组成部分,并试点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

记者 | 罗葛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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